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瞿宏武,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贺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申请再审人邓某与被申请人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邓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申请再审人邓某及委托代理人瞿宏武与被申请人贺某参加听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未果,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