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
委托代理人蒋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与被告黄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继续寻找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X负担。
审判员林恩贵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