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
被告欧阳XX。
被告熊X。
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高XX与被告欧阳XX、熊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恩贵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高XX诉称,2009年6月25日,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向我借款x元,已还3500元,尚欠x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明:原告高XX与被告欧阳XX系朋友关系,被告欧阳XX因经营周转需要,自2005年9月至2009年6月25日,被告欧阳XX向原告高XX共借款x元并出具了书面借据,约定2009年年底归还,被告欧阳x年年底前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尚欠x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酿成此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阳XX尚欠原告高XX的借款x元,被告欧阳XX从2010年10月1日起每月偿还借款x元,直至偿还为止;被告欧阳XX如不主动履行协议,扣被告欧阳XX工资、强制拍卖其财产;被告熊X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本案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如被告欧阳XX不主动履行义务,就由被告欧阳XX负担,如被告欧阳XX主动履行义务,就由原告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