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XX。
委托代理人王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雷XX。
被告黄XX。
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钟XX与被告雷XX、黄XX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恩贵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钟XX诉称,2007年原、被告在修乡X路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x元。后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x元,余额x元,被告以交通局未拨工程款为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查:2007年原告钟XX与被告雷XX、黄XX合伙修建乡X路,后经结算,被告雷XX、黄XX欠原告钟x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2009年年底付清。被告雷XX、黄x年12月仅付x元给原告钟XX,尚欠x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酿成此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雷XX、黄XX所欠原告钟x元,除去2009年12月被告已付给原告x元,余额x元,被告雷XX、黄XX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x元给原告钟XX,余款x元被告雷XX、黄XX在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如被告未按期支付欠款,向原告赔偿自欠款之日起月利率1.5%的利息损失。
二、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雷XX、黄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