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市X区群立砖厂,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厂厂长。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株洲市X区群立砖厂、罗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