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义生,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
被告XX木业(郴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桂东县X镇。
法定代表人康某,泰兴木业(郴州)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X,男,1972年出生,汉族,广东省人,居民,住韶关市。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XX木业(郴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XX木业(郴州)有限公司是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原告多年以来一直销售木材给被告,被告采用陆续、不定期的支付方式支付原告的木材款项。截止2010年7月8日,被告还有三笔木材款共计67341元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所欠原告67341元人民币及其利息6097元,共计73438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XX木业(郴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木材货款共计67341元定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为816元,另加诉前保全费820元,合计1636元,由被告XX木业(郴州)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罡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