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系该社职员。
被告刘某,男。
被告肖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胡劲松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