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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自行相识恋爱,2002年4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王yy。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王yy随原告朱xx共同生活,被告王xx自2010年6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王yy年满18周岁止;

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王xx所有,截至2010年4月20日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王xx负责偿还;

四、被告王xx应给付原告朱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24,000元,此款于2010年6月30日前、2010年7月31日前各给付20万元,余款124,000元于2010年8月31日前付清;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1,682元,由原告朱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敏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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