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钟某,个人信息略。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唐某与被告钟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9日诉至本院。原告诉称,2011年3月,被告承包阳江市晨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嘉禾县X村一带山岭的造林工程,并在行村X村庄雇请了一批人员,为其造林,并约定事后付款,工程完成后,被告一直以公司没有与其结帐为由拒付造林工资。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造林工资70元,被告辩称,欠原告造林工资属实,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案在诉讼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钟某欠原告唐某造林工资70元。被告钟某愿于2011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唐某。
二、案件受理费减轻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军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尤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