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职员,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1年8月25日经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韶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日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后本案与湖南立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是同一被执行人,并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交来执行款10000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14080元,现已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韶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