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系被执行人张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苏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韶计征字第(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及本院(2011)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承办人做工作,被执行人给付10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