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X村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延川县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公路管理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公路管理段副段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延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06年4月至2008年12月,原告贺某先后多次承揽被告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公路管理段的办公楼、道某、公路等修建工程。被告先后多次给原告付款,但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x.92元未付。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公路管理段于2011年9月16日给付原告贺某工程款x元;剩余x.92元于2011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公路管理段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志成
审判员张慧阳
人民陪审员董树卫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封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