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青,湖南中兴(略)事务所(略)。
被告株洲市湘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X路。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湘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塑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塑料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株洲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运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