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16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1月2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审被告人丁某不服,以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定性不准,只构成侵占罪;其没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故意,事实上是为公安机关服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丁某的辩护人提交新的证据,本案尚有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审判员胡石海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