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刘某乙,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了(2011)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1)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甲。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