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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刘某乙,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了(2011)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1)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甲。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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