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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殷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瑞,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女。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

上诉人尹某与被上诉人殷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尹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某及委托代理人马瑞、被上诉人殷某及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某文

审判员张继强

审判员王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郝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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