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某甲,男,40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告梁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善会,男,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第三人张某,男,43岁。
第三人龙某,男,45岁。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市会同县分公司,地址湖南省会同县X镇X路。
负责人肖某,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粟某乙,男,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甲与被告梁某,第三人张某、龙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市会同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某甲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粟某甲负担。
审判长黄某婷
审判员龙某元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