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某,男。
被执行人尹某,男。
被执行人于某,男。
被执行人梁某,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尹某、于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0)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尹某、于某、梁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新婷
审判员林晓梅
审判员甄媛媛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