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住所地会同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负责人蒋某,男,该行行长。
被告何某,女,42岁。
被告唐某,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告何某、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黄新婷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人民陪审员向昌祥
二0一一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