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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告何某、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住所地会同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负责人蒋某,男,该行行长。

被告何某,女,42岁。

被告唐某,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告何某、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黄新婷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人民陪审员向昌祥

二0一一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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