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某,男,73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65岁。
被告梁某,女,55岁。
原告粟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同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粟某负担。
审判长唐春燕
审判员陈亚军
人民陪审员梁某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米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