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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诉俞荣×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

被告俞荣×。

原告薛××与被告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诉称,被告于1999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16,000元,又于同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4,000元。被告于2006年4月14日还款1万元,至今未归还余款2万元。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

被告俞荣×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9年1月11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原告借款16,000元,又于同年2月26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向原告借款14,000元。因被告至今仅还款1万元,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所提供的借条两张和欠条一张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借款余款2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俞荣×返还原告薛××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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