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苏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略)公安局苏仙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郴苏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日,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书面建议本院延期某理。同日,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某理本案。同年6月29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书面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并于同年7月10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回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自2011年年初开始,在(略)苏石路其所开办的干洗店内为广东人“李某国”(另案处理)销售“地下六合彩”,并约定,被告人朱某按每期某注金额总数的一定比例提成,具体为:买大小、单双提成1%,买特码提成10%,买波色提成2%。被告人朱某从2011年第30期某始收受投注,至同年第64期某,共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35期,收受李某乙等人投注数额共计172761元,被告人朱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4000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已退清违法所得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警登记表;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证言;4、扣押物品清单;5、收缴物品清单;6、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记录本及码单;7、情况说明;8、被告人朱某的电话清单;9、(略)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0、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朱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擅自经营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接收投注数额达172761元,非法获利40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某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某所退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勇
审判员周裕蓉
人民陪审员杨建宜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杨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某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某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某、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某内一次或者分期某纳。期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某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某为原判刑期某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某刑的缓刑考验期某为原判刑期某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