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65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甲,男,48岁。
被告龙某乙,男,65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47岁。
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泽贵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唐春燕
审判员陈亚军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