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唐某、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甲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陈某乙现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刘琰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