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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满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在本县X镇X路。组织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麻国土罚决字(2009)第X号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满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满某某已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麻国土罚决字(2009)第X号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谢钧

二O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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