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45岁。
被告唐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其伤情需继续治疗及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粟晓荣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蒙奕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