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2年,原告为被告送建筑材料共计1123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08年8月7日打下欠条及还款计划。2009年12月30日,被告又为原告打下欠条,但终不还款,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所借原告材料等款计1123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由。
本院认为,被告邓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属本院管辖,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生祥
审判员原培宏
人民陪审员任善良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施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