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开发区X路火炬大厦。
法定代表人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平,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丹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庆涛,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作华,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丹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海涛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