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30岁。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特别授权),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跃明,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覃某,女,27岁。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特别授权),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跃明,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化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受理原告张某、覃某与被告怀化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覃某于2011年3月5日申请鉴定,并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覃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覃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覃某负担。
审判长何许清
代理审判员粟晓荣
人民陪审员黄旭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