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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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明某与被告会同县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明某,男,56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47岁。

被告会同县林业局,住所地:会同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5。

法定代表人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历明,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系特别授权。

原告明某与被告会同县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因被告未替原告交纳养老保险金造成的损失等,属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以上请求均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要求变更双方于2009年1月6日签订的协议,但其并未明某如何变更协议的内容,其诉讼请求不具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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