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X乡市X路X号。
负责人柳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区管理局职工,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某,张富聪向我行借款50,000元,被告兰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实,我愿意积极偿还。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兰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偿还张富聪向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1年7月14日已经支付4,000元,2011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1年10月15日前本息全部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成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