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邓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4年腊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网上聊天时相识。2005年12月18日,原、被告在湖南省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经亲友劝解,未能和好,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多次离家出走,被告花费不少人力、物力寻找原告,二人仍未和好。2011年元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在湖南省慈利县X乡X村第十组共建砖瓦结构平房一栋。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建房屋,原、被告应分得份额归被告邓某所有;被告邓某给付原告王某某房屋补偿款4万元,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邓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林
审判员向春云
人民陪审员张海波
二0一一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