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X村X组。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组。系原告王某之子。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组,系王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钟超,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证卷大厦第四层。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周某、周某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周某、周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案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周某、周某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周某、周某承担。
审判长李新元
审判员左强
人民陪审员罗威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