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樊煜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神九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北京大道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田某,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南阳市神九农机有限公司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2011)宛龙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主体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3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郑永昌
审判员陈立丽
审判员王妮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