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4月2日被抓获归案,2010年4月3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王某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浚县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5月5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补充新证据,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栋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国、张某甲英及其诉讼代理人秦保锦、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他人在山西省阳泉市购买一辆无某无某的解放牌重型运输车,2009年六、七月份雇佣李某驾驶该车给浚县天宇沙场拉石料。2010年4月2日15时19分,李某驾驶该车到淇县铁西拉石料,行至淇县107国道高杆灯十字路口向西拐弯时,与由北向南骑电动车的张某甲娇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车辆逃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自己购买的车辆无某无某,仍指使李某驾驶进行营运。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某议,辩称:李某的行为构不成交通肇事逃逸。李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某议。其辩护人辩称:张某甲娇死亡并不是张某甲的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原因;张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张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他人在山西省阳泉市购买一辆无某无某的解放牌重型运输车,2009年10月份张某甲雇佣李某驾驶该车给浚县天宇沙场拉石料。2010年4月2日15时19分,李某驾驶该车到淇县铁西拉石料,由北向南行至107国道淇县段高杆灯十字路口向右拐弯时,与由北向南骑新日牌电动车行驶的张某甲娇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车辆逃逸。经鹤壁市豫北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有限公司某定:对张某甲的解放牌(车架号x)无某重型自卸货车制动、转向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根据x-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该车制动、转向及变速器和行驶系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张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国、张某甲英达成了赔偿协议,李某、张某甲自愿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1万元,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供述:我是张某甲雇佣的司某。刚开始接手这辆车时,我一看车况不具备正常行驶的性能,档位、刹某、没有油门踏板,到处都是毛病,我对张某甲说如果不修理我就不干了。后来张某甲叫我到淇县永达修理厂将车进行了维修,这样我才开始开这辆车。2010年4月2日,我驾驶这辆无某无某解放后八轮大货车从浚县卫贤天宇沙场到淇县铁西拉石料,下午两点多钟我开车由北向南行驶到107国道淇县段高杆灯处,向工业路转弯时,我感觉到车颠簸了一下,没有停车就走了。我心里不安害怕出事,走到淇县X村路口向南沿淇县看守所门前的路就回卫贤天宇沙场了。肇事这天,我挂的是六挡,行驶时只能减速不能换档,摘下来档位就挂不上。我发生交通肇事与车的档位有关系。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8年3月份,我通过朋友在山西省阳泉市买了一辆二手车,该车无某无某。买回来后,就换了发动机外壳,大架上加了钢板。2009年10月份我雇佣李某给我开车,车上平时有毛病,我都安排李某去修。肇事的前几天,李某对我说,车的挡杆坏了,我和卫贤修理门市联系也没有联系上,车也没有修。2010年4月2日傍晚,淇县交警队的人去找我,说我的车肇事了。
3、证人司某、袁某证言:2010年4月2日15时许,我们二人在淇县高杆灯西北角的加油站南边,看到一辆后八轮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右转弯时,撞倒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孩,后八轮车的速度慢下来,继续向西行驶,当时电动车在后八轮车的后轮上挂着,后电动车从货车上摔下来,该车加速向西跑了。车头是黄某。
4、证人黄某证言:2010年4月2日15时许,我和老二、一个摩托三轮车司某在事故现场西北角站着说话,听到咯噔一声,我们看到一辆黄某车头后八轮车由北向西转弯时右后轮从一个骑电动车的女子头上轧过去,后八轮拖着电动车向西跑了二十多米,电动车从后八轮车上掉下来,后八轮向西驶去。我和老二就开车向西追,过了涵洞看到执勤的交警,我们就报警了。
5、证人苏某证言:事故发生时我们几个人在淇县城北高杆灯处的加油站南边说话,我看到一辆车头是黄某的后八轮由北向西转弯时,将一骑电动车的女子碰翻,右前轮从女子的腰上轧过去,右后轮从女子的头上轧过去向西跑了,并挂着电动车跑了几十米。我看肇事车没有停,就赶紧开车向西追,到淇县X路口,看到有交警,就报警了。
6.淇县X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附照片;
7、辨认笔录:证明经黄某林、苏某河辨认,辨认车辆第三辆车,无某照、黄某车头车门上有HTJ-625字样的后八轮是2010年4月2日15时19分在淇县高杆灯处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车辆。
8、鹤壁市公安局车辆痕迹鉴定书:证明黄某解放牌大货车与新日牌电动车发生了碰撞。
9、鹤壁市豫北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有限公司某定评估意见书:对解放牌(车架号x)无某重型自卸货车制动、转向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根据x-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该车制动、转向及变速器和行驶系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10、淇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1、淇县公安局淇公法鉴尸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张某甲娇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12、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李某于2010年4月2日19时被抓获归案;张某甲于2011年5月5日被抓获归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人李某有驾驶资格。
14、民事调解协议书:证明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张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国、张某甲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
15、被告人李某、张某甲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张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某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无某、无某、制动、转向及变速器和行驶系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应属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自己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仍指使李某驾驶该车进行营运,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李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不属于肇事逃逸的辩解理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四)、(六)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和利强
审判员王某清
审判员宋某君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