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杨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为x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剩余债权x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杨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