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旗,上海鼎力(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戊(被告黄某乙之子,被告朱某丙之叔),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朱某戊(被告朱某丁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应于2010年11月1日前归还原告包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和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25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