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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杨某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原告杨某

被告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已赔偿原告张某、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被告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应于2010年11月19日前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元(已履行);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1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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