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原告杨某
被告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已赔偿原告张某、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被告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应于2010年11月19日前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元(已履行);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1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