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金涛,上海全程(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陆伟华,上海全程(略)事务所(略)。
被告林某1,女。
被告林某2,男。
被告林某3,女。
被告林某4,女。
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林某系夫妻关系,四被告系原告与林某所生子女。原告与林某于2000年7月共同购买了上海市X路某号某室房屋,二人均为该房屋产权人。因林某于2008年6月17日在英国去世,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上海市X路某号某室房屋的产权份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林某、张某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某
号某室房屋,其中被继承人林某的产权份额,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冰清
人民陪审员石志仁
人民陪审员韩伟忠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霏
审判员赵冰清
代理审判员韩伟忠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