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
委托代理人贺新年,邵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曾某,男。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曾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自2008年相识,2009年夏季开始同居,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XX,双方至今没有登记结婚,现由于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多次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但就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非婚生子黄XX由被告曾某抚养,抚养费由法院判决。
被告曾某口头辩称,愿意抚养儿子黄XX,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本院查明,原告黄某、被告曾某于2008年相识,2009年夏季同居,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XX。黄XX出生后,由原告黄某抚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2011年5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就黄XX抚养问题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非婚生男孩黄XX由被告曾某抚养、教育,被告曾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黄某承担黄XX的抚养、教育费;
二、原告黄某每月有二次探视黄XX的权利,被告曾某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诉讼费150元,被告黄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