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某。
委托代理人栗某某。
被告付某某。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柴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7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付某硕,由于婚前原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培养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小事生气、打架。更使原告不能容忍的是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对家庭没有一点责任感,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和女儿的生活从来不管不问,经常领一些不三不四的女人去鬼混,有时一出去就是几个月,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付某硕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某养费200元。
被告付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付某硕,被告于2009年7月外出至今未归,无音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被告于2009年7月离家外出无音信,至今未归,未尽到家庭义务,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女儿付某硕由原告柴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柴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二、女儿付某硕由原告柴某某抚养,被告付某某每月支付某养费100元(自2010年11月1日起每半年支付某次,于每年的4月30日、10月31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某杰
审判员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孙小红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