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