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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创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创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绪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株洲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省创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庆林某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省创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2日签订了《株洲市X区预备役师项目全程策划代理合同》。原告依约于2010年12月16日向被告交付了《株洲预备役师项目市场调研报告》,2011年3月18日交付了《株洲桂鑫项目发展战略研究报告》,2011年7月18日向被告邮寄了《汇金.诚实广场项目工作总结函》及15万元策划费发票。被告在7月28日收到上述函和发票后,无理拒付。经原告催促,被告仍未履行合同。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策划费x元,2011年8月3日至8月16日的滞纳金9750元,以及产生的该滞纳金计算至被告履行该项义务完毕之日,合计x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2日签订了《株洲市X区预备役师项目全程策划代理合同》。原告依约于2010年12月16日向被告交付了《株洲预备役师项目市场调研报告》,2011年3月18日交付了《株洲桂鑫项目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后因原、被告支付策划费问题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解除2010年10月22日签订的《株洲市X区预备役师”项目全程策划代理合同》;

二、被告株洲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10月17日在原告给付人民币x元发票后给付原告湖南省创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三、今某、被告就《株洲市X区预备役师”项目全程策划代理合同》不存在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原、被告各负担87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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