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易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易某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易某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易某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劲松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