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曾于200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3月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一案,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范X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范XX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XX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樊友明
审判员张勇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