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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原称怀化xx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x,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欧燕

审判员陈发林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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