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原称怀化xx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x,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怀化xx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欧燕
审判员陈发林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