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失火于2011年6月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失火于2011年6月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李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代某、李某到渑池县X村前西坡西疙瘩山上挖电线杆窝,中午休息期间二人烧馍时不慎引发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143亩,全为有林地,其中过火林木x株(油柏57株、侧柏5720株、杂木x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证言,渑池县林业技术指导站技术鉴定报告,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代某、李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李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43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某伟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