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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略)(略),捕前住(略)。1989年4月因盗窃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9月因盗窃罪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4月减刑释放。2010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怀化市公安局江坪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韩喜斌,怀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6日以湘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2月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步鸿

审判员姚健

代理审判员田芳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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