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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诉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郝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被告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农历2月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冯某X,2008年7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整天无所事事,靠原告的工资度日,且偷改原告工资卡密码,将原告工资挥霍一空。被告还曾为满足其贪欲,开导原告去一些不该去的地方挣钱。被告对家人全然不顾,缺乏家庭责任感。原告曾于2010年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轻信被告愿意协议离婚的话而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曾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后原告找机会脱离其监控。原告现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儿子冯某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元。

被告冯某辩称,双方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双方还生育了儿子冯X,且在婚礼五年后才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后被告在外从事理发工作,并非无所事事,被告也没有做过原告所讲的偷改原告工资卡密码并将钱取走挥霍、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让原告到不该去的地方挣钱之类的事。被告认为双方婚后感情较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3年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冯X,2008年7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初,原、被告曾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于同年2月起诉离婚,但随后又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双方曾共同生活二十余日,后原告即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2011年6月28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儿子冯X由其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100元。案件审理期间又查,原、被告所生儿子冯X一直随被告家人生活。本院曾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档案、(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等载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且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应加强沟通理解,不断加深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郝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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