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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陈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韩城市平安保险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系(略)国道监察大队职工。

陈某诉陈某离婚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韩象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韩象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存仓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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