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韩城市平安保险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系(略)国道监察大队职工。
陈某诉陈某离婚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韩象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韩象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存仓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宗斌